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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洛阳日报

我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日期: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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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7版:书香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一:洛阳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4日,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平台推送线索,洛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洛阳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严惩了非法经营行为,破除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更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发出警醒,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认真核查,提醒企业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二:洛阳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氢气气体探测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8日,省考核巡查组和宜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洛阳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其间发现该公司存在钼粉车间、钨粉车间顶部未安装氢气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涉粉涉可燃气体企业,钼粉、钨粉车间属高危作业区域,氢气易燃易爆,未安装气体探测器属于严重安全设备缺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标准配齐安全预警设备。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严守安全设备安装规范,常态化排查车间安全隐患,杜绝侥幸心理、麻痹思想,筑牢可燃气体泄漏预警防线,防范爆炸、中毒事故发生。

案例三:洛阳某包装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职责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7日,老城区应急管理局到洛阳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移交线索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查处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案件,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该类行为易造成安全责任悬空、现场监管缺位、外包人员违章作业多发,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通过依法处罚,能够严厉整治“以包代管、只租不管”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落实统一管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法定职责,规范外包外协安全管理秩序。同时发挥执法警示震慑作用,强化企业安全法治意识,消除交叉作业安全盲区,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持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