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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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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洛阳日报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胡清芳、郭伟东、蔡松芳 公开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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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5版:洛阳·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霍建华诉被告胡清芳、郭伟东、蔡松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工作单位门口拉横幅,造成霍建华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霍建华的名誉权,判决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报刊向原告霍建华发布致歉声明。

判决生效后,胡清芳、郭伟东、蔡松芳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霍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被告胡清芳、郭伟东、蔡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向原告霍建华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判决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郭伟东、胡清芳、蔡松芳承担。

二、被告胡清芳、郭伟东、蔡松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建华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霍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