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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马建广)涉企行政执法,哪些不能做?近日,《洛阳市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印发,以“清单化”方式明确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哪些不能做”,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依据,围绕市委“1+2+10+6”工作部署,为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划界限、明规矩,促进行政执法活动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负面清单》包括涉企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异地行政执法、趋利性执法和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等7方面内容,共72条,着力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例如,在涉企收费方面,明确禁止将收费与行政许可捆绑,不缴费就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涉企行政检查方面,明确行政执法部门进入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必须落实“扫码入企”要求,禁止不扫码即入企;在趋利性执法方面,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部门利益与罚没收入挂钩或变相挂钩。
根据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将以《负面清单》为刚性约束,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逐利性执法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限时办结,打造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监督,严肃查处违规执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