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6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等规定,现将开展2026年洛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2025年在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无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6%),均应如实向本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一)一般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
1.前置程序。2025年在本市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照《关于统一使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劳务派遣机构备案的公告》(详见省残联官网)要求进行资质备案。
2.认定标准。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认证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按全年就业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
(一)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经申报后免征)。
(三)征收标准上限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联网认证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2026年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5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政务服务大厅联网认证窗口(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范围,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的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所属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到政务服务大厅联网认证窗口(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为进一步减少办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请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线上申报方式。
2.残保金申报方式: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4)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5)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6)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7)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8)残疾人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线上申报,上述材料中系统能自动比对通过的,无需另行提交;不能比对通过的,需要上传原件扫描件(第4项“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非因行业内部参保、军残、社保原试点改革等特定原因不可上传证明材料,以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联网认证工作人员要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重新申报要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期内,用人单位因申报错误等原因须重新申报的,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认证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残保金申报。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自行申报。申报路径为: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8443/—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或到纳税服务大厅,携带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其他要求
(一)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二)2026年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和残保金申报缴纳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新的公告为准。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新安县 电话:67289758
地址:新安县涧河大道788号新安县残疾人联合会3楼301
伊川县 电话:69355166
地址:伊川县人民西路95号
宜阳县 电话:68880787
地址:宜阳县文明中路51号
汝阳县 电话:68225010
地址:汝阳县城关镇刘伶广场文化科技楼10楼1013室
洛宁县 电话:66266770
地址:洛宁县京宁路与永宁大道交叉口处原世纪华联大楼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栾川县 电话:66873165
地址:栾川县耕莘街道凤凰广场政务服务中心D区残联窗口
嵩 县 电话:66336770
地址:嵩县行政服务中心院内残联
涧西区 电话:64823303
地址:涧西区嵩山路37号院内一楼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105室
西工区 电话:63185069、63231178
地址:西工区芳林北路(原永昌路六号院)西工区委家属院
老城区 电话:63963116
地址:老城区义勇北街13号(老城区残联一楼服务大厅)
瀍河区 电话:63982669
地址:瀍河区中州东路共和小区7号楼
洛龙区 电话:65555623、63207859
地址: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关林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洛龙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
偃师区 电话:67786186、67789639
地址:偃师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孟津区 电话:67922186
地址:孟津区平乐路111号
伊滨区 电话:61277709
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2523室
洛阳市残疾人维权就业中心
电话:69910158
地址: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二楼2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