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洛阳日报

洛阳市公布5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日期:01-08
字号:
版面:第003版:洛阳·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持续巩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百货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店主被行政拘留

2025年10月10日,汝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小店镇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小店镇小店村一百货店内开展排查时,发现店主郭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储存烟花爆竹若干箱,存在安全隐患。汝阳县应急管理局当日固定证据后,于10月23日将违法线索移交汝阳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涉案烟花爆竹全部依法收缴。

案例警示

百货店属于经营场所,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危及自身及周边群众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废弃厂房暗藏千余箱烟花爆竹,涉案人员被重罚

2025年11月13日,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偃师区应急管理局、缑氏派出所,在缑氏镇双泉村一废弃厂房内,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张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198箱。经查,张某从临时销售点购入大量烟花爆竹,存于废弃厂房内,计划春节期间违规销售牟利。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的1198箱烟花爆竹全部收缴,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警示

废弃厂房缺乏专业安全防护设施,长期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如同“定时炸弹”。此类非法储存、待售行为,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也可能因意外引发恶性事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民房内囤积2330箱烟花爆竹,群众举报立大功

2025年12月11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庙子镇咸池村一民房内疑似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随后,栾川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庙子镇政府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当场查获聂某等2人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330箱,涉案数量巨大,安全风险较高。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聂某等2名涉案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收缴全部烟花爆竹,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同时,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兑现奖励,充分激发群众监督热情。

案例警示

民房属于生活居住场所,非法囤积大量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群众是安全防控的重要力量,发现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及时举报,共同守护平安环境。

案例四:食品铺查获烟花爆竹,溯源追查上游批发企业违规销售

2025年11月6日,新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联合公安部门迅速赶赴石寺镇西沙村一食品铺,当场查获经营者裴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0余箱。食品铺作为日常经营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经溯源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辖区内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禁放期违规销售。公安部门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裴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涉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的行为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食品铺等民生经营场所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此类行为极易因意外引发安全事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作为源头管控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禁放期管控要求,严禁违规销售;一旦发现非法流通线索,将坚持“溯源追查、全链打击”,既查处下游非法储存行为,也严惩上游违规销售主体。

案例五: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200元

2025年11月14日,洛宁县公安局河底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王某在河底镇杨坡街三江饭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该区域为人员密集场所,燃放行为不仅产生噪音污染,还对过往行人及周边设施安全造成威胁,违反当地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人员受伤等安全事故。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需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自觉抵制违规燃放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事关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渠道:110、12345政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查实后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