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周晓瑜)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日开始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
■四类情况可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如何进行修复
经营主体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也可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由根据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不再是“谁列入、谁移出”,而是“谁登记、谁移出”,由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修复,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多久可完成修复
《办法》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三个月可申请修复;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可以申请修复;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明确期限限制,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以上可申请修复,最长需要公示期满三年方可申请修复。
■这些信息需注意
如果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同时,自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