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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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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洛阳日报

我市公布4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日期: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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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3版:洛阳·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通报4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一

8月14日,接群众举报,嵩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嵩县公安部门在田湖镇发现一辆非法运输贩卖烟花爆竹的车辆。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私自运输烟花爆竹至当地售卖,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收缴鞭炮10箱、笛音雷6箱、双响炮3箱。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收缴涉案烟花爆竹。

【案例警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运输、贩卖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擅自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

9月26日11时许,栾川县某保险公司为庆祝办公区搬迁,在栾川县凤凰天街违规燃放5000响爆竹1挂、笛音雷2个,违反了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核实,并处以500元罚款。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同步对该公司启动联合惩戒措施。

【案例警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违规燃放行为除依法罚款外,还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影响企业信用评价。

案例三

10月29日,新安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在铁门镇杨树洼村一百货商店内,查获经营者杜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十余箱。经溯源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辖区内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禁放期违规销售。

公安机关依法对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涉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禁放期违规销售的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烟花爆竹储存需具备专业安全条件,个人及无资质商店私自储存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同时,批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禁放期管控要求,严禁违规销售,否则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案例四

10月24日,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赵村镇赵村街居民贺某某在其居住房屋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箱,存在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贺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警示】

居民住房属于人员密集生活区域,严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引发爆炸、火灾,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洛报融媒记者 郭旭光 通讯员 刘仟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