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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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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施行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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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02版:洛阳·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周晓瑜)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要求,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公司,因其行业特殊、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办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强制注销并不等于公司责任清零。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原公司股东依然要依法承担原有的出资义务乃至连带责任,防范假借强制注销程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

另外,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施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不仅畅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有效清除“僵尸企业”,更有助于实现公司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