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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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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连锁店“总部负总责”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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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 (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潘玲霄) 3月2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业态出台的监管规章,《规定》聚焦行业长期存在的“连锁不连管、总部不担责”等突出问题,构建起“总部负总责、分支机构管区域、门店守一线”的三级责任体系,实行处罚到人,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根据《规定》,企业总部承担食品安全“总责”,需依法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项目的经营许可,全面负责分支机构及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得以合同方式转嫁或规避责任。

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对照《规定》要求,立即开展全体系、全链条自查自纠,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