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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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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深圳晚报

一公司代购会员制超市商品被判侵权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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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开网店提供付费会员超市代购服务,自以为找到“发财妙招”的商家,未料因此触犯法律红线。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提供的代购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会员超市的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依法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A公司经营的AA付费会员制连锁超市(下称AA超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起,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开设数十家针对AA超市的代购网络店铺,并在网店中大量使用与A公司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

A公司认为,B公司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服务、店铺中大量使用A公司商标标识及产品图案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B公司辩称,其开设的网店已标注“代购”字样,使用涉案商标仅为客观说明商品来源,属于“指示性使用”,未超出合理范围,亦未混淆消费者。同时销售的商品为AA超市正品,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并未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付费会员制作为A公司通过大量商业投入形成的合法经营模式,经长期经营已成为A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和重要竞争资源,A公司对此享有竞争性权益。B公司开设多家网络店铺,为非会员用户提供AA超市的商品代购服务,攫取了本应属于A公司销售会员卡的交易机会和会员费收入,损害了A公司的经营利益,并影响了其他付费会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了A公司的商誉和评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一旦B公司基于代购行为向非会员用户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将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B公司在开设多个店铺的名称、头像、首页及商品宣传图中,全方位突出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远超B公司辩称的“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并非仅仅追求客观描述商品特点,而意在攀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追求相关公众认为相关网店与AA超市存在授权或合作等其他关系的效果。据此,龙华法院认定B公司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权。综上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B公司作为商业化代购服务经营者,通过为非会员用户提供商品代购的方式,恶意规避A公司付费会员制度,破坏了付费会员用户黏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新经济环境下,代购行业的市场行为边界,有效维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