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本想牵线搭桥当个中间人,卖掉朋友闲置的公司,自己从中赚点中介费,没想到竟招来牢狱之灾。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华某和钟某因介绍参与买卖公司,导致公司账户沦为诈骗分子“工具”,最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获刑。
“划算”买卖藏着大风险
事情得从2023年12月说起。华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有人高价收购公司的消息,他立马联系老乡钟某,询问有没有合适的资源。一个月后,钟某发现朋友梁某名下有家医疗器械公司,早就没有实际业务了,正打算注销或卖掉。
“能卖几十万呢!”钟某当即决定撮合梁某和华某见面认识。三人见面后,华某以评估公司价值为由,向梁某索要营业执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和密码。起初梁某有点犹豫,但钟某信誓旦旦表示没问题。
于是,梁某将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和密码发给钟某,并将营业执照、公章、U盾交给华某,钟某则转头将账户密码都发给了华某。当晚,华某立即上网联系收购公司的上家(另案处理),将这些东西全部提交过去。
几天后,梁某发现公司账户上竟然多了九百多万的资金流水,意识到不对劲的他赶紧拉着华某报了警。警方一查,这个公司账户已经成了诈骗分子的“二级账户”,流入的涉诈资金有12万元。
介绍买卖也犯罪?
2024年,华某和钟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面对调查,俩人都觉得委屈:“我们就是帮忙介绍转卖公司,怎么就犯罪了?”南山区法院审理时指出,华某和钟某在网上对接的是身份不明的人,在没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公司早就停业亏损的情况下,就把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这些核心东西随便交出去,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且华某、钟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的账户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而且,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严禁买卖的,它比个人银行卡额度大、开办门槛高,俩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虽然他们嘴上说“不知道是犯罪”,但这种放任不管的行为,已经帮诈骗分子完成了资金结算,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
综上,南山区法院认为华某、钟某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考虑到二被告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不是只有直接参与诈骗才会犯罪,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的行为,也构成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是否获利等因素。
法官提醒,不要轻信打电话兼职、帮忙抢购、刷银行流水、注册的空壳公司可以卖钱等“赚钱方式”,切勿因贪图小利以任何形式向身份不明人员及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否则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使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