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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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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深圳晚报

招标公告未发 “标底”提前泄露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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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招标人负责人向投标人负责人“借款”15万元,在正式发标前将所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透露给招标人负责人。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串通招投标案,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仉某原为某高等学校条件保障部劳动合同制行政职员,负责消防安全和房产管理,其职责包括学生公寓家电的采购业务。2022年、2023年,在该校三个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仉某先后收取方某某共15万元,在本单位正式发标前将所负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了方某某,并将方某某提供的产品参数等重要招标信息列入招标文件。方某某所在公司因此成功排挤竞争对手,顺利中标上述三个项目,合计金额近154万元,方某某从中获利合计18.7万余元。

该案庭审中,关于两被告人之间的15万元往来款项是否属于贿赂款成为争议焦点。虽然两被告人均称其为借款,但并未签订任何借据,也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且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仉某曾发生过还款行为。

仉某承认虚构家人生病的事实向方某某借钱用于偿还旧债,且其明知与被告人方某某有业务关系需要避嫌,仍向方某某“借款”并通过第三人账户走账以掩人耳目。经过审理,龙岗区法院综合分析认定,两被告人之间存在招投标的利害关系及其款项往来的实际情形,认定该15万元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属于贿赂款。

方某某通过贿赂仉某,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顺利中标,两人的行为均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龙岗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仉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没收仉某违法所得15万元,追缴方某某违法所得18.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仉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刑法第223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屡见不鲜,故如何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之间的往来款性质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认定往来款的性质是否属于贿赂款需要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有合理的交易往来、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方面综合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竞争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招投标双方本应恪守法律底线,但本案中招标负责人却接受投标负责人的“借款”,共同形成不正当利益关联,双双锒铛入狱。串通投标行为看似双方“互惠互利”,实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是对招投标领域廉洁性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