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杜婷) 3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除工改普通工业以及以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以外,审慎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同时,将借鉴兄弟城市经验,探索建立房票制度,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该《意见》于2025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完善“有效期”制度
《意见》针对深圳存量城市更新项目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深圳现行城市更新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框架下,从计划统筹、规划优化、用地管理、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提高效率、促进实施等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根据《意见》,统一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未明确有效期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经批准的,自《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设定有效期,并对项目可实施性进行研究。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按程序确认后公告失效。
已明确有效期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因政府原因导致超过计划有效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意见》施行之日起或原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截止之日起顺延,单次顺延时间不超过1年。
商业面积“瘦身”
城中村改造项目一直备受关注。《意见》明确,2023年7月24日前已公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
其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照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推进:
●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确需与周边其他类型用地统筹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中,涉及多块零星城中村居住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拆除范围的10%;
●2023年7月24日前因落实法定规划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相关部门同意提前拆除,且已拆除或虽未拆除但已签搬迁补偿协议并支付搬迁补偿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
●2023年7月24日前已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意见》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计划公告);
●2023年7月24日前已经市政府明确按既有城市更新模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同时,《意见》明确,已经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含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用地),在保持规划批准的非商业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减少商业类建筑面积。
多途径促进项目实施
市住建局方面解读,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的指标传导和空间管控要求,落实《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前提下,可正向优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是可以减少规划商业类建筑面积,促进商业、办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批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合理确定规划容积。三是合理配置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利益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
另外,将多举措促进项目实施。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建立房票制度,探索城市更新项目补偿安置多元化路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条件成熟项目提供信贷服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