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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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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纷争再起

日期: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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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丝集团在声明中披露的“50年协议”复印件。

■ 深圳晚报记者 陈龙辉

近期,红牛品牌系列纠纷又起新波澜,华彬集团与天丝集团两家红牛公司就品牌合作“50年协议”的认定,先后发布声明,各执一词。

今年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50年协议”部分条款效力进行认定的(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月8日,华彬集团通过“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上述判决被撤销并裁定发回重审,是因为“程序错误”,而非“一审判决错误”。2月28日,天丝集团在官方微信发布声明,对双方近期争论焦点“50年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和分析。文中称,“50年协议”因法律程序和内容上的根本性缺陷,在过往案件审理中未对案件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声明中指责华彬集团将协议条款分拆起诉是故意浪费司法资源,华彬集团误导宣传,声称自己拥有所谓的“50年”独家经营权。

近期双方争论主要围绕“50年协议”展开,那么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协议,它的签署有什么背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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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争多年,争议焦点集中到“50年协议”

相关资料显示,1956年,泰籍华人许书标在泰国创办天丝公司。1973年,许书标设计“双牛逐日”商标并沿用至今。

为了更好地推动红牛品牌在中国的发展,1995年,天丝公司与其他企业在深圳合资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授权其使用红牛商标。1998年,合资公司迁址北京,开始生产和销售红牛产品。合资公司中,许氏家族为绝对控股大股东。公司委任第二大股东严彬为董事长,负责合资公司中国区事务。

红牛进入中国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高速发展状态。2009年,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由其实控人严彬主导悄然成立。“企查查”提供的信息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等生产工厂目前均由华彬投资100%控股,天丝集团称这些工厂成立后逐渐事实上接管了原本应由合资公司工厂执行的红牛产品生产工作。

2006年11月,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完成注册,该公司也由华彬投资100%控股。2007年开始,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在陕西、湖南、山东、河南、安徽、海南、重庆等地相继成立了分公司。

2016年,天丝集团认为自己对合资公司的商标授权到期,一场漫长的诉讼大战拉开了帷幕。2018年,华彬发出一份“协议书”复印件显示,1995年,天丝集团、筹备中的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四方公司代表签订了有效期为50年的“50年协议”。

近期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这份全文仅一页纸的“50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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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50年协议”复印件引发更激烈争议

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认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在前述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华彬集团于当月首次公开“50年协议”复印件。按照华彬的说法,中泰双方在“50年协议”中达成了“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方在获得书面许可或同意前均不得销售”的规定,并且时限为50年。

天丝集团则认为,这份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该协议是一个“略显粗糙的复印文本”,以复印件形式出现。

其次,该协议更像一份“潦草落笔的备忘录”。比如,四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当日,协议中的丙方——中泰红牛尚没有实体存在。又如,协议只有个人签名,缺失法人公章及相关授权证明。此外,该协议的第8条有“本协议在各有关方签订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之后实施”之约定,但是后续“最终合同”并没有出现。最后,该协议文本涉及的费用款项从未被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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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协议”“30年协议”现身

天丝红牛指出,合资公司真正成立是基于“1995年合资合同”(以下简称“95年合同”)及“1998年合资合同”(以下简称“98年合同”)。

“95年合同”是指在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一份成立合资公司、合资期限为30年的合同。该合同的签订方为中浩、中食、泰王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四方。合同签订后,向主管机关报批生效(加盖主管机关的审批专用章),进而申请注册设立了合资公司。在合同中,华彬集团不是公司股东。

1997年,天丝红牛在北京投建了“北京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牛”)。北京红牛由天丝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占股99%、北京市怀柔乡镇企业总公司占股1%。1998年9月,合资公司从深圳迁址到北京,吸收合并了北京红牛,经过相关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后,重新在北京登记注册了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各方签署的“98年合同”约定,在北京登记注册的合资公司的四方股东分别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占股88%)、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占股7%)、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占股4%)、北京市怀柔乡镇企业总公司(占股1%),合资期限为20年,并明确约定各方一切协议与该合同不符者均以该合同为准。该合同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生效。

天丝红牛称,现在对外进行一切诉讼、经营活动的主体——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是基于“98年合同”而设立的,并不是华彬集团宣称的“50年协议”的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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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协议”争议实质是到期停业之争

关于“50年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审理中并未采纳。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表述“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红牛合资公司提起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商标权属案无关,不予采纳。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最高法(2019)商初3号案中,严彬方基于“50年协议书”认定天丝方高管违反董事义务的诉求被驳回。最高法的判决支持天丝公司另行许可生产经营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判决书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红牛合资公司在营业执照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后,不应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享有相应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7号生效判决书中,再次排除了“50年协议”,并引用了最高法394号判决内容。该判决驳回华彬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了泰国天丝集团创始家族许氏家族是泰国红牛控股股东,以及注册在中国的红牛合资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

前文曾提及的201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也作出生效裁决,确认红牛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

目前,无论是深圳法院还是北京法院,关于“50年协议”的案件都仍在审理中。在判决结果未定之前,两家“红牛”在市场共存销售仍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