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法焕新!四项规章修改请提意见
日期:08-25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玮玮)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公布。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核心任务是确保深圳的地方制度与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上位法实现无缝衔接。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以及食品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更新,深圳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及《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出现不一致,亟需进行系统性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核心法律术语,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表述一致。比如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等。二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比如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三年延长至五年;取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上路手续的相关规定,落实便民改革;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地点,使之符合当前管理实际。三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最新罚则,将超标排放的罚款下限提高至十万元,并新增工业噪声污染的处罚情形,以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规章修改将进一步提升深圳生态环境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为建设美丽深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公众可于9月22日前通过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栏目、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