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燕 通讯员 杨宇亭)房东出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租客得知实情后,要求房东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被拒绝。租房租到了“凶宅”,能否解除合同?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客诉求获支持。
2025年5月,王某与房东高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高某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后正式入住。当年8月,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王某向房东高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并要求支付搬家等费用未果,随后又报警并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也被高某拒绝。王某遂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高某退还押金和租金、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高某作为出租人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承租人王某。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高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高某应向王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