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险与商业意外险能否“双赔”?法院判决双重保险并行不悖应赔付
日期:12-26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张燕)外卖骑手同时投保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送外卖途中不慎受伤,保险公司称赔了职业伤害保障就不再赔意外险。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审理认为,二者并不冲突,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骑手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金。
杨某是一名外卖骑手,其就职的外卖平台B公司为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意外险。2024年1月15日,杨某在派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胫骨骨折。同年2月,社保部门认定杨某所受的伤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杨某据此申领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同年7月,杨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2730元。后杨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A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的伤情是职业伤害,符合且拿到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根据保单约定,不能再重复支付意外伤害险。
杨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险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2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为杨某投保的意外险属于商业险,扣费触发条件为当骑手接单时,系统会自动完成意外险的投保,并从其账户中扣除保费,即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为杨某;由人社部发布并于2022年7月起在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本质上属于职业伤害保险,不同于商业意外险,二者不存在冲突,即使杨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赔偿,也不影响其向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的权利。A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强调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就拒赔,实则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因此,A保险公司主张免赔事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应向杨某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金6万元、鉴定费2730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