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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深圳特区报

合同解除通知书

日期: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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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兴农业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日,原深圳市龙岗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办公室(甲方)与贵司(乙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将坪地镇区级永久性蔬菜用地(红线图面积565.057亩,计租面积565.057亩)租给贵司用于农业种植,租期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租期30年。

2016年3月29日,龙岗区经济促进局与贵司就《承租合同》中的6个地块(21-3、21-4、21-5、21-6、21-7-1、21-7-2,总面积669.19亩,计租面积554.28亩)分别签订《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按原《承租合同》执行,租赁面积和租金缴纳时间以《补充合同》为准。

2024年7月,因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我局承接原合同中甲方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承租合同》《补充合同》相关约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司长期拖欠租金。根据《承租合同》第3条约定:“拖欠地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及《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贵司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违反前述合同条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我局有权解除《承租合同》及6份《补充合同》,并要求贵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二、贵司破坏基本农田。根据《补充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贵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但2025年间,贵司在21-4地块倾倒工程渣土(面积10.64亩,含永久基本农田6.26亩)。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深龙坪规行罚决字第11号),认定贵司破坏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并予以行政处罚。贵司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前述约定。

三、贵司弃耕抛荒。根据《补充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4项及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贵司不得弃耕抛荒基本农田,弃耕抛荒达到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用地。贵司自2023年12月至今,在21-7-1地块擅自弃耕抛荒基本农田,时间远超6个月。贵司行为已严重违反前述约定。

四、合同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承租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租期合计30年。因此,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超过20年的部分依法无效。

五、贵司未经允许擅自占用土地。经查,贵司使用上輋水库尾、富乐底塘、牛眠岭,面积合计62.89亩的3个地块,均无任何合法依据,属于擅自占用土地,且贵司自始并未就前述地块支付任何土地占有使用费。据此,我局有权要求贵司立即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参照《承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基于贵司上述违约事实以及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法定上限的情况和贵司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局现通知贵司:

(一)我局拟解除《承租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合同》。

(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第30日,双方签订的《承租合同》及全部《补充合同》解除。

(三)请贵司于合同解除之日前完成以下事项:1.搬离租赁地块并自行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2.恢复土地原状并移交我局;3.支付欠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875756.7元;4.支付擅自占用土地的占有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93717.6元(按首年每亩235元,以后每5年每亩递增10元的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计至2025年7月31日);5.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活动,做好人员安置。

若贵司逾期未腾退并向我局交还租赁及占用地块,或逾期未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我局将依法进行清理并自行收回。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不利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收款人名称: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

收款账号:765359085130;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