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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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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日期: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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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万达分店因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被我局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你公司上述三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霞山区)鼎盛店、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万达分店均已注销,但其均属于你公司的分支机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你司承受。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拟分别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人民币31056.36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528.18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34个品种1038个;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人民币19913.40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956.70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26个品种666个;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人民币62553.38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31276.69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 1603个(1513个烟弹、22个一次性电子烟、68个烟具)。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经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邮件被退回,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8号 邮编:524000 联系电话:0759-3318113

特此公告!

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