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消费者在某网店购买了某品牌骨疼贴,岂料贴敷过程中气味难闻,使用后还出现瘙痒等过敏症状,怀疑买到假货,要求对方退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依法判决商家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三”。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黄某诉称在A公司网上店铺购买了三盒“官网专柜正品**牌骨疼贴”,贴敷膏药过程中感到气味难闻,且使用后导致瘙痒等过敏症状,怀疑膏药为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该网店退款,但商家始终未答复。黄某诉至龙岗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店铺向原告退还购物款5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实施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案涉商品名称中带有明显的“**牌”标识,属于假冒商品。A公司网店违反法律规定,应退还购物款。本案所涉商品包装已标明商品系保健品,原告黄某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商家以药品的名义出售案涉商品,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A公司欺诈消费者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相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