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张燕)深圳一男子非法获取某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借款进行股票交易,一度成为该股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后因情况有变,结果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近1000万元。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则案例,法院判决该男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16年下半年,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意欲转让股权,与他人达成初步转让协议。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长期热衷投资的赵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上述涉案内幕信息。随后赵某向他人借款,集中买入某公司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超1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后某公司控股股东未实际完成股权转让,赵某因内幕交易亏损近1000万元。2020年10月,证监部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赵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障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