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正英,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洪小娟,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南下仔村,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00705****。
申请执行人梁正英与被执行人洪小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81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小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正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现公布(2025)粤081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为,洪小娟通过抖音发布包含梁正英及其家人肖像的视频,每个作品均附大量侮辱、贬损性文字,贬低梁正英人格的意图明显,主观上存在过错。已在一定范围内对梁正英的个人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导致梁正英的社会评价贬低,洪小娟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损害了梁正英的名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洪小娟立即停止侵害梁正英名誉的行为,即消除对梁正英及其家人在微信、短信上实施骚扰及辱骂的侵权行为;
二、限洪小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洪小娟本人的抖音号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不得屏蔽任何人,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梁正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存在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如洪小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通过湛江日报公布本判决内容及相关情况,费用由洪小娟负担;
三、限洪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正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限洪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正英支付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788.05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