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乐乐茶联合译林出版社推出“烟腔乌龙”联名奶茶,杯身使用了鲁迅先生肖像,标语宣称“老烟腔,新青年”,被指对鲁迅不尊重。4月29日,鲁迅长孙周令飞称,已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并与律师联系相应赔偿事宜。当天,乐乐茶道歉。
让鲁迅为奶茶“代言”,错了吗?
论法,涉及的是逝者肖像能否商用,而这个问题恐怕没有现成答案。1997年,鲁迅之子周海婴以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了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肖像权不属于财产权、不能被继承。也就是说,80多年前鲁迅先生去世之时,肖像权就已自然终止。如今,就算是家属,也很难说自己享有“鲁迅肖像权”。
死者不是肖像权的主体,但死者的肖像仍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可随意使用。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参照保护人身权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死者的肖像对其家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的特定关系及利益,因此,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关系和利益的保护。
至于保护到什么程度,或者说家属具有何种程度的特定利益,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若无上述行为,能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尚无法律予以明确。
纵然多位文化界人士对“老烟腔”感到不满,有的认为其容易让人联想到带有贬义的“老烟枪”,有的认为鲁迅先生当年抽烟是有其时代背景的——“就今人而言,抽烟并不是一种好习惯”,可正如另外一部分网友所说,“鲁迅确实喜欢抽烟,说他抽烟算不上什么侵犯名誉权,说事实是不会冒犯任何人的”。
不少地方以鲁迅引流,许多博物馆也开发了相关文创产品,不见得都经过了家属授权,什么样的商用合理、什么样的不合理,需要联系起来看待。从更大层面看,“鲁迅肖像使用权”相关争议,确实是商业化使用逝者肖像等相关边界不明的体现。减少类似纠纷,最根本还是要明边界。
目前来看,很难说“老烟腔,新青年”违法,更多是不妥。或者说,品牌在联名策划时,最好取得家属同意,同时更深入考虑“新青年”以何新,鲁迅先生为何成为“顶流”,以照顾公众情绪,提前“排雷”、避免“翻车”。对于商家来说,联名营销要追求的本就不止于不违法,而要让人感到名正言顺、能够激发共鸣,生意才能做成、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