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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宝安日报

充值10万元治湿疹无效 消费者退款遭拒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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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24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消费者郭女士因耳部湿疹,被某健康理疗馆工作人员诊断为可“根治湿疹”。2025年5月20日,郭女士预付10万元接受调理。在使用约一半服务后,不仅未见效,还出现过敏症状。郭女士要求终止服务并退款,店方以“未用完所有服务,无法认定无效”为由拒绝。目前,该投诉已由宝安区消委会介入调解。

法律意见: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案例中的理疗馆工作人员向郭女士表示可“根治湿疹”,但湿疹作为慢性炎症性皮肤病,仅能通过规范调理缓解症状、减少复发,理疗馆的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医学常识严重不符,属于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未向郭女士真实告知湿疹的治疗现状、理疗服务的实际效果,隐瞒服务的局限性,误导郭女士作出大额预付消费的决策,侵害了郭女士的知情权。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中,郭女士与理疗馆就“调理湿疹”达成口头约定,理疗馆承诺可“根治湿疹”,但郭女士接受一段时间的服务后,不仅未达宣传效果,反而出现过敏症状,说明理疗馆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未兑现其核心服务承诺。理疗馆以“未用完所有服务,无法认定效果”为由拒绝退款,无任何法律依据——服务效果是否达成,应以实际调理结果为依据,而非以服务是否用完为前提。郭女士有权在服务未达约定效果时,有权终止服务并要求退款。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理疗馆明知湿疹无法根治,却故意作出“根治湿疹”的虚假宣传,诱导郭女士大额预付消费,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郭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理疗馆宣传的“根治湿疹”属于对服务效果的明确允诺,该虚假宣传与湿疹的医学治疗现状、理疗服务的实际能力严重不符,且该虚假宣传是郭女士决定预付10万元接受调理的核心原因,对其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影响,理疗馆以“根治”“包好”等绝对化功效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涉嫌虚假广告。郭女士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理疗馆的虚假广告、违规经营行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宝安日报记者 郑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