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李女士通过网络看到招聘信息,招聘人员宣传时称薪资前期为4000-6000元,转正后是8000-9000元,根据能力表现,做满一年一般有八九千元,还提供住宿等。李女士颇为心动并参加面试,面试时公司以李女士没有经验为由要求其参加培训,承诺学完能在公司上班。于是,李女士通过该公司给的途径贷款两万余元参加培训,双方签订合同,但学完后并没有让李女士在其公司就业,而是通过招聘软件帮其投递简历。李女士觉得被欺骗,沟通无果后向宝安区消委会反馈。经核查,李女士实际学习的是美容美甲,但合同签的却是人工智能设计,而且合同内文字陷阱频出。目前,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宝安区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防范意识。
求职者应聘过程中要增强防范欺诈意识,应充分考虑自身特长和能力水平,如果遇到“未来就业前景广阔,但需参加付费培训”“只要付钱就包就业”以及过高的薪资允诺,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相关费用。另外,招聘方以各种理由要求租用、购买各类工作设备或交钱才能够安排岗位的,应果断拒绝,以免上当受骗。
2、合同条款要明晰。
签订合同要留意,不论是就业合同还是培训合同,都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合同条款说明,不要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约定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特别注意内容是否存在张冠李戴,若有歧义要及时提出并写明。
3、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妥善保留好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当发现经营者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参加“付费培训”的消费欺诈事件,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针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简要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项规定。首先,其构成虚假宣传。该公司以招聘为幌子,对薪资待遇(承诺4000至9000元)、住宿福利以及“培训后包就业”等核心内容做出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了其真实目的并非招聘而是诱导培训,使李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了服务。这直接侵犯了李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规定。
其次,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一是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为“人工智能设计”,与实际提供的“美容美甲”服务严重不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合同中设置大量文字陷阱,刻意规避“包就业”的承诺,误导李女士签字并贷款缴费。该公司明知自身无法履行承诺,仍诱骗李女士支付两万余元培训费,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李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并主张培训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关于涉嫌合同诈骗罪。
涉案公司的行为已远超一般民事纠纷范畴,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女士的财物,具体表现为:以虚假招聘为名,虚构“包就业”的事实,诱骗李女士签订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的培训合同,并骗取贷款资金。在骗取钱款后,该公司并未履行任何就业承诺,最终更是“人去楼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若该公司以此手段骗取多名求职者钱款,累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较大),其行为便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公司以招聘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渴望高薪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性合同诱导其贷款培训,最终卷款跑路,不仅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财产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就业和市场秩序。受害者应联合起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民事赔偿。
宝安日报记者 郑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