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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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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业主核心关切 聚焦如何“快用”与“用好”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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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日报讯(记者 张萍)深圳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更好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子的“养老钱”,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共有资金,对于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五十条,是对2020年版规定的优化升级。

《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了维修资金缴交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补缴责任,已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容积调整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申请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转移部分建筑物竣工时同类型物业项目首期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就转移部分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在使用环节,《管理规定》将紧急加装、更新或改造充换电设施、消防及防灾救灾设备等情形,明确纳入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此类情形在街道办和业委会的统筹监督下,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公示后实施。

针对以往部分业主反映的“造价审核流程慢”“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本次修订将“强制造价审核”调整为除应急使用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须进行造价审核外,其他情形可由业主大会对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或者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是否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等事项作出决定,在考虑新旧规定合理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使用程序。

同时,在监督机制上,《管理规定》明确和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挥业主和业委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