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日期:04-08
(2025年4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不是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依法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宝安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依法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一)宝安区人民政府领导;
(二)由宝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宝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邀请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一)宝安区委、宝安区政协及其他区领导;
(二)宝安区监察委员会有关领导;
(三)宝安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各1名;
(四)本次大会副秘书长;
(五)宝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同志;
(六)宝安区有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负责人;
(七)出席宝安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
(八)宝安区属(参股)企业负责人;
(九)在宝安居住和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十)在宝安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
(十一)在宝安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
(十二)部分老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