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被告知人:杨凯,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付村街道李庄村天齐二路勤顺七巷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11月1日晚上,杨凯和张某艳在太仓市璜泾镇鑫海码头九号引桥因卸货问题发生纠纷,后杨凯以掌掴面部的方式殴打张某艳,后杨凯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杨凯的陈述、张某艳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凯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杨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杨凯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地址: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110号。联系方式:魏警官:18862401382 潘警官:0512-53811054。
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