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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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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太仓日报

债务人转移财产避债 法院:撤销!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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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通过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此类行为?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债务人将名下安置房无偿转移至子女名下的协议,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今年,债权人邵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冯某、冯某某、欧某三被告于2021年签订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协议。经查,冯某、欧某因未履行2013年生效判决确定的40万元借款本息偿还义务,在邵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但截至2024年,冯某仍有19.4万元未清偿。执行过程中,邵某发现冯某名下原有一处拆迁安置房,而三被告已于2021年通过家庭协议将该房产产权转移至冯某儿子冯某某名下。邵某认为此举系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直接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此类损害债权的行为。本案中,冯某因房屋拆迁于2020年签订产权置换协议,明确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2021年12月,三被告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单方约定将安置房产权转移至冯某某名下,导致冯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冯某在明知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唯一可供执行的安置房转移至子女名下,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判决撤销三被告关于安置房产权转移的约定。

  太仓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诚信履行债务是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切莫因“小聪明”而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时,也应及时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