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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太仓日报

停车场升降杆伤人,谁来担责?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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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周刊·平安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很多收费停车场的出入口,都有一根自动升降杆,用来管理车辆秩序。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停车场升降杆伤人引发的诉讼。

  吴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某公共停车场出入口驶出时,被升降杆砸中,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吴某同停车场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7000余元。

  审理中,吴某主张停车场的管理方未能对升降杆进行妥善管理,导致升降杆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停车场管理方则认为,该停车场有非机动车通道,但吴某未选择在非机动车通道通行,且通过机动车出入口时车速过快,未留意升降杆,吴某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管理方在停车场出入口并未设置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明显标识,且升降杆的升降时间设置不合理,抬起时间过长,容易导致跟车情况发生,停车场管理方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机动车通道和非机动车通道的区别,其驾驶非机动车从机动车出入口通行,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受伤亦存在过错。经过法院的调解和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物业公司对吴某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3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一方面,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出入停车场的人员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使其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应确保相应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同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向他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比如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清晰明确的标识,标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道,避免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从机动车通道通行。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