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被告知人:郭世毅,居民身份证号:411221200709090071,男,汉族,现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杜村沟4组,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杜村沟4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在太仓市陆渡街道中国银行马路对面景湖宾馆门口,郭世毅与杜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郭世毅以猛推、用鞋子砸的方式故意伤害杜某某的身体,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郭世毅的陈述、杜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郭世毅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郭世毅行政拘留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郭世毅处行政拘留三日。
附: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地址:太仓市陆嘉北路9号,联系方式:李警官:13913775560,顾警官:13915791218。
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