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被告知人:周光建,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应家乡应家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上午,周光建为向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讨薪目的,向林某提供吊绳坐板助其将自身悬挂在太仓市璜泾镇知青时代花园二期工地楼顶外壁并拨打12345谎称有人跳楼,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医护人员到场救援。
以上事实有周光建的陈述、林某等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光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周光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地址: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110号。联系方式:魏警官:18862401382,潘警官:0512-53811054。
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