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发展背景下,很多新业态公司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员工在发生事故后两次住院治疗有时间间隔,保险公司以第二次住院超出保险期为由拒赔,法院怎么判?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6月,某代驾公司为员工李某(化名)购买了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2023年7月,李某发生意外事故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需在左肱骨处植入固定装置。后李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此次医疗费用支付了理赔款。2024年12月,李某再次住院,取出第一次手术植入的固定装置,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25年1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对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进行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合同期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李某的二次住院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已经超出保险期,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理赔。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代驾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意外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称李某第二次住院的时间已超过保险理赔期限,但实际上李某所受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的二次治疗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是第一次住院医疗的延续,系伤情合理治疗所必然发生的项目,属于同一次保险责任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非另一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李某进行理赔。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对李某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在保险期内,二次治疗系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为伤情合理治疗所必然发生的项目,且二次治疗必须在身体恢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实施,保险公司应当对二次治疗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充分解释和说明相关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权利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使投保人对该项内容有全面了解,且不致产生理解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