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被告知人:张九,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吕王镇钱院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9月24日下午,张九在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37-1号楼201室201-2房间内盗窃方便面、月饼等食物,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九的陈述、汤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九不予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999号。联系方式:王警官:13913775003,史警官:0512-53536321。
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