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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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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太仓日报

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由谁“买单”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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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周刊·平安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广泛。然而,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引发的工程款结算争议时有发生。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清单漏项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2020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楼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某项目商业楼消防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固定总价91万余元。后由于原总包单位缺失相关的建设图纸导致无法申报消防验收,案涉消防工程停工,建设公司遂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经鉴定,原告建设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73万余元,其中已支付27万余元,设备折旧回收款按2.8万余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包含在招标图纸内但未列入合同报价清单的3台风机设备及安装款4万余元是否应计算在工程款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承包方应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方负责。该条对漏项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即建设公司承担。其次,建设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投标前应当对图纸确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对招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错漏等风险有专业的判断,并及时向房产公司提出,但建设公司对于案涉工程量漏项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投标后至合同履行期间亦未与房产公司以签证等往来文件的形式就工程量的变更达成一致确认意见。这与其作为专业建设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存在明显过错。现建设公司将应自行承担的报价错漏项风险、专业能力欠缺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房产公司,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建设公司主张的清单漏项4万余元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房产公司扣除已支付款项和设备折旧回收款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做到全面、准确。承包人在审核发包人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一旦发现存在漏项,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反馈,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