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被告知人:毕欣欣,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杨集乡灵奶庙村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2时许,在太仓市小北门街邻果超市内,毕欣欣以用手拍打陈某某胳膊的方式殴打陈某某,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毕欣欣的陈述,被侵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毕欣欣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毕欣欣罚款贰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号。联系方式:宋警官:18206220153 史警官:0512-53514402。
太仓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