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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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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太仓日报

司法服务“及时雨” “先行判决”破僵局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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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周刊·平安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剪不断理还乱”的工程欠款,叠加漫长的司法鉴定,常使建设工程案件陷入困局,而“先行判决”正是破此困局的良方。近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便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欠款等损失作出先行判决。

  此前,某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装饰公司承建某小区外墙保温、涂料及外立面装饰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某装饰公司多次提交结算资料未获回应,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以及已付工程款金额,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合同外增项工程价款等争议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法院决定适用“先行判决”机制,对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予以先行判决,判令某公司限期支付7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某装饰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存在争议的部分,待查清事实后另行裁判。

  该案系建设工程领域适用“先行判决”机制的创新实践。本案中,考虑双方争议部分工程价款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案件全部事实难以短时间内查清,法院精准区分案件“争议”与“无争议”部分,运用“先行判决”将无争议部分快速确认,既保障了施工企业资金回笼,又为争议部分留足审理空间,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先行判决”制度,是司法回应民生关切的“及时雨”,其核心价值包括快速确认已查清的债权,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减轻当事人讼累,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多重争议,“一判到底”易导致诉讼周期过长,加剧企业资金压力。本案中,法院先行判决无争议部分价款,快速锁定可执行债权,既避免了“迟到的正义”,也为后续争议化解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