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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太仓日报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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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新闻·时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营冬冬,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万圩村四组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8月14日,营冬冬在太仓市城厢镇常胜南路58号,通过拉横幅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营冬冬的陈述、王某建的陈述、王某婷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营冬冬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营冬冬处罚款叁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陆警官:15962283946,陈警官:15995586513。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