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欧阳德志,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马坪乡万山村4组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上,你在太仓市森茂汽车城10幢东侧楼下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王某某的电瓶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五洲东路58号。联系方式:冯警官:15962286835,杨警官:13913770503。
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