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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优化探索

日期:10-08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监督的重要领域,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最早探索、办案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核心领域。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案件情况的必备手段。当前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面临制度供给不足、保障手段刚性孱弱等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基层检察院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创新性探索,提出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路径,从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制发展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相协调。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基层创新性探索(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为例)。一是,树立四检合一协同理念,同步推进调查核实工作。该院组建生态环境暨长江保护“四检合一”专业化办案团队,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集中对应法院环资法庭和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在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与刑事案件同步推进,确保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能够有效衔接,实现互补。二是,建立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强化调查核实权。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同时让检察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有助于查清案情,更好地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栖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建立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估机制,准确认定生态损害赔偿主体和标的,以公益诉讼解决生态损害赔偿刚性不足、范围有限的同时,也将关口前移,拓展公益诉讼及刑事案件线索。三是,以科技辅助为手段,赋能调查核实权成效。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公益侵害呈现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等特点,涉及环境科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高度的专业性需要通过技术智能化手段辅助办案,才能有力地支持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如栖霞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船舶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时,利用无人机电化学采样技术打破地理、环境等因素的严重限制,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实现科技强检。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困境主要在于调查核实强制性、刚性不足。一方面体现在调查核实措施不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均需依靠他人配合与协作,目前,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查阅、询问、收集、咨询、委托、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但不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这些调查措施均需他人配合与协助,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和强制力,导致在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职责以及公益保护效果上仍存在一些障碍。另一方面体现在对不予配合调查取证情形缺乏制裁手段。目前,法律法规尚未统一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消极不配合时,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他人不予配合与协作时,检察机关既不能强制他人予以配合,也不能直接追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运行,需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其路径。一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制力。在手段方面,在现有调查内容和核实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强制性调查核实手段。当然,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对直接强制性调查手段要在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制,明确只有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制止或预防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可逆的侵害,检察机关方可采取直接强制性手段。在后果方面,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主动和被动追责的保障措施。针对妨碍调查的,增加对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列为失信人或者增加制止、控制、强行带离妨碍调查核实者等强制性处置措施。二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专业评估鉴定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机制。由具有条件的检察机关统一聘请环境评估、财会、国土资源监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协助检察机关在鉴定、咨询、勘验等方面提升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效果。让专业人员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运行程序,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专业化支持。三要优化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调查方式。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案到诉讼整个环节来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调查核实中处于主导地位无可厚非,但从诉讼成本和司法效能的角度考虑,仅靠检察机关一方调查核实并非最优选择,而应构建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委托第三方调查核实、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当事人诉讼自认等多元化调查核实方式,通过综合交替使用上述各种调查方式收集完善固定证据,更好地帮助查清案情,履行公益诉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