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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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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养犬须尽责 莫让散养成隐患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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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詹 慧)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村民家门口时,被散养的狗咬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僵持不下,到底谁该担责?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某日,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公共道路上被小林散养的狗咬伤左小腿。事发后,小王至医院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共产生医疗费用2074.27元,要求小林赔偿医疗费用。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小王将小林诉至法院。小林辩称,犬只长期圈养于自有宅院内,小王擅自进入私人院落被咬,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虽主张其犬只圈养于院内,但经法官现场勘查发现,小林的房屋位于一条临河公共道路尽头,与隔壁亲属房屋相邻。两户房屋前设有一道大门,该通道与村内公共道路相连通,白天大门敞开,行人可自由通行至小林房屋。小林饲养的犬只未采取拴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且在勘查过程中,犬只可从小林家中自行跑上公共道路,处于未受拘束的散养状态,客观上对公共区域行人构成潜在危险。小王途经公共道路时遭犬只追逐咬伤,与小林未尽到动物管束义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小王的受伤部位为左小腿外侧,事发后及时就医,与骑行中遭犬只突然袭击的陈述逻辑相符,能够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与小林饲养的犬只存在关联。同时,小王主张的医疗费用2074.27元,有门诊病历、收费凭证佐证,系治疗犬咬伤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小林作为动物饲养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侵害他人,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小林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