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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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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遛狗不牵绳咬伤他人宠物犬 全额赔损

日期: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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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卢进营 孙开欢

饲养人遛狗途中相遇,导致泰迪犬被金毛犬咬伤,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认定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牵束措施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全部医疗费。

某日晚,王某携金毛犬沿某小区东门道路散步,未对犬只采取牵束措施。赵某牵引自家泰迪犬停于路边,金毛犬突然窜向泰迪犬并发动攻击,导致泰迪犬背腹部严重受伤。赵某检查自家宠物伤势时,王某离开现场,赵某随即报警处理。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泰迪犬治疗费两千余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认为:“小狗之间打闹很正常,也没咬到人。肯定是赵某的狗先挑衅,责任不能由我一人承担。”赵某称其全程牵着绳子,而王某的狗没有牵引绳,且事故发生后连句道歉都没有就离开现场,明显存在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双方犬只事先并无接触或冲突,赵某全程紧拉牵引绳,而王某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牵束措施,导致赵某的宠物犬被咬伤,对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当晚,赵某即将泰迪犬送医救治,不存在拖延或加重伤情的情形。法官遂对双方释法说理: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系好犬绳、佩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损坏他人财物。对于自家泰迪犬被咬伤的损害后果,赵某并无过错,王某遛狗未牵绳造成他人犬只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赵某一次性支付泰迪犬全部治疗费,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安全文明养犬。饲养人以“狗之间玩闹属正常”“自家狗不咬人”为由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其主动攻击他人宠物并造成损害的,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甚至拘留等治安处罚。如自家宠物不慎被咬伤,要妥善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