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八天两次反水,找楼上还是找物业?
日期:09-29
本报通讯员 朱峰江 张家宁
刘先生因小区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家中接连遭遇两次污水反水,事后维权却被物业公司推诿拒绝,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类似问题提供了法律参考。
刘先生系宿迁某小区二楼业主,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污水管道疏通”。刘先生按约及时交纳了历年物业费。
2025年11月14日晚,刘先生发现家中大面积积水后,立即联系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迟至次日上午派人上门检修,见下水管道已能正常排水,便未再排查反水问题根源。此后,刘先生多次催促物业公司尽快疏通主管道,物业公司仅口头应承,始终未付诸行动。
8天后的11月22日,刘先生家中再次发生严重反水,污水从管道涌出,导致家具浸泡损坏、墙面起皮脱落、窗帘发霉变质。物业公司虽随后疏通了管道,但已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第一次上门检修时,下水管道已能正常排水;第二次反水发生后,我们也第一时间到场疏通。”面对刘先生的索赔要求,物业公司坚称自身不应担责:“疏通时清理出的杂物显示,管道堵塞系楼上住户不当排放所致,刘先生的损失应向楼上住户主张赔偿。”
“如果物业公司能在第一次反水后及时清理下水管道,怎么会发生第二次反水,让我蒙受更大损失?”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污水管道疏通义务,理应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某物业公司诉至宿豫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刘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接到反水报修后,未排查反水原因,也未及时清理、疏通下水管道,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23290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排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依法依约负有定期检修、疏通和养护义务。该案中,物业公司首次接到业主报修后既未排查管道堵塞根源,也未疏通主管道,导致二次反水、损失扩大,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公共管道堵塞导致业主财产损失,两类主体可能担责:楼上不当排放致堵的住户承担侵权责任;未尽维修义务的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受损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或同时主张赔偿;同时主张的,按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份额,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管道等共有设施的定期巡检机制,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响应、彻底维修,以优质服务让业主安心。业主也应合理使用排水设施,勿将油污、杂物排入下水道,避免造成管道堵塞。双方彼此体谅、良性互动,共筑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