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泉法萱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语音合成、图像生成等技术快速走进日常生活,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近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AI技术合成知名人物声音,制作带货短视频的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为AI时代如何划定声音权益保护边界提供了生动的司法样本。
樊某系前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长期从事书籍讲解和推荐工作,在图书推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2024年年底,樊某发现徐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上发布了大量包含其肖像和声音的短视频,用于推荐多部图书。
经核实,这些视频中的声音并非樊某本人亲口录制,而是通过AI软件合成,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与樊某本人高度一致,结合视频中同时使用的樊某肖像和姓名,极易使公众误认为相关图书系樊某推荐。
樊某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和声音进行商业推广,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已造成公众误认和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运营的快手账号及店铺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刊登消除影响声明不少于30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确实存在未经樊某授权,在快手账号及店铺中公开展示、使用包含樊某肖像视频的行为,凭借樊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出售的图书作宣传推广,为其带来潜在商业利益。关于声音部分,某公司虽主张系软件合成,但经比对,生成的声音与樊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视频画面内容,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该声音与樊某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法院认为,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相较于肖像,声音具备无形性、不可视的特征,其识别性相对较弱,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可认定该声音具备识别性。
该案中,某公司虽主张声音系经技术合成,但合成后的声音仍属于樊某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其未经樊某许可使用该声音进行商业推广,构成对樊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同时,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樊某肖像,亦构成肖像权侵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相关视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快手账号及店铺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樊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15万元。后经徐州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顺利了结。
法官说法:
声音权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声音权益在人格权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声音与肖像一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是人格利益的重要载体。只要合成后的声音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法律保护声音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和身份识别功能。AI合成的声音在感知层面与本人声音高度相似,同样能够引发公众对特定自然人的联想,同样可以被用于商业牟利。
在AI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无论是技术开发者还是应用者,都应当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意识,在利用他人生物特征(包括声音、肖像等)进行AI训练和内容生成时,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平台经营者也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核义务,对明显涉嫌侵权的AI生成内容及时采取下架、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