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曙光 本报记者 陈 坚
作为一名“90后”年轻庭长,担任涟水法院陈师法庭庭长的2年来,张兴鹏始终坚持扎实的工作作风,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他常说:“法庭是法院的‘前哨’,更是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第一窗口。作为庭长要把队伍带起来、把机制建起来、把规则立起来!”因办案质效突出、履职实绩过硬,曾获全市法院“办案之星”、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
难案面前不退缩
主动扛起22名工人的“薪”愁
“这批案子我来牵头,不能简单判了。”这是张兴鹏看到22名工人集体讨薪案卷宗后说的第一句话。
在陈师法庭,凡是矛盾易激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他从不往后站,更不推给其他法官单独扛。他说:“当庭长的,就是要这个时候站出来!”
今年3月,某工厂因经营不善通知工人回家休息,22名工人在家苦等三个月,既收不到复工消息,也拿不到分文工资,只好向工厂发送被迫离职通知。因工厂无力支付,工人们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80余万元欠薪及经济补偿。
22名工人背后是22个家庭。经了解,该工厂还处于破产重整审查阶段,若简单判决、强制执行,企业彻底停摆,将面临“案子结了、企业垮了、工人哭了”的多输局面。
面对这道考题,张兴鹏没有退缩,第一时间与承办该工厂重整案的法官沟通,了解到工厂在重整阶段很可能有资金进入,工人工资作为优先债权,届时便有望得到给付。
于是以“给予工厂7个月时间”为调解目标,张兴鹏一方面耐心安抚工人情绪,详细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司法保障力度,告知7个月后欠薪便有望给付;另一方面,向工厂负责人阐明法律责任,指出宽限期并非免责期限,如7个月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督促其切实履行付款承诺。
经过十个小时的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工人们同意给予工厂7个月的宽限期;工厂负责人则承诺,待有资金进入,将协助推动优先清偿该笔欠薪。近三年,张兴鹏年均结案560余件,调撤率达到68.3%,平均审理天数仅43.41天。
矛盾面前不空等
带着团队织起交通事故“化解网”
张兴鹏深知,作为庭长,比办好个案更重要的,是带着全庭建立起一套能够持续运转的解纷机制。
陈师法庭位于涟水县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辖区坐拥产业园、物流园等大型场站和企业,处理好交通物流纠纷,服务县交通物流通畅是陈师法庭一大职能。但交通事故纠纷突发性强、对抗性强,尤其是以往“先定责、后调解”的模式,法院介入在责任认定之后,当事人对立情绪已经形成甚至激化,后续化解难度倍增。
于是在该院党组支持下,张兴鹏带领法庭主动与交警部门对接,在县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建立交通事故融合法庭,针对重大交通事故和当事人矛盾尖锐的事故,交警部门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前,即可邀请陈师法庭的法官与专职调解员同步展开调解,当场释法明理,第一时间稳住对立情绪。
近期,交警部门便向交通事故融合法庭预警了一起致两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核查,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且车主赔付能力有限,两名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较为激烈。
收到预警后,张兴鹏立即牵头与承办人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依据交警部门提前出具的事故责任分析意见,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就完成肇事车辆财产保全工作,锁定可供赔付财产。同时邀请办案交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共同调解。
经过前后5轮面对面协商发力,最终达成完整赔偿方案:肇事车主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0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合计8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到位。
在交通事故融合法庭的基础上,陈师法庭还牵头建立“法润通途”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实行“交警定责、保险定损、法院调解、专家参与”“四调联动”机制。今年1至8月前端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类纠纷210余件,受理相关纠纷同比下降12.25%,交通事故纠纷源头治理成效显著。
导向面前不含糊
以小案裁判立起营商环境“风向标”
张兴鹏常常自省:“我们办的每一件案子,都可能成为一类行为的导向。小案不小,一纸裁决有时候就能立规则、正风气。”
他曾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一天后离职,随后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
标的不大,但张兴鹏在审查中发现,该劳动者在淮安市范围内的多家用人单位均短暂工作后离职,随后频繁提起仲裁和诉讼。
他敏锐地意识到,如果机械适用倾斜保护原则支持此类“碰瓷式”诉求,将向社会释放错误信号,助长滥用诉讼权利之风,最终损害的是辖区整体的用工秩序和营商环境。
于是张兴鹏深入梳理该劳动者的诉讼轨迹和就业行为,最终审理认为:法律对弱势劳动者一方的适度保护,并非无限度。劳动者“碰瓷式”诉讼行为,违反劳动者本应遵循的诚信敬业原则,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用工秩序,不能支持。经过释明,劳动者表示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撤回起诉。
但张兴鹏没有止步于本案。案件审结后,他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两级法院共同到相关用人单位,就可能存在的用工不够规范以及管理瑕疵作释法宣讲,帮助企业堵住管理漏洞。
这一做法赢得了企业一致好评,也让“规制不诚信、保护正当权益”的信号在辖区企业中形成了正向预期。既依法规制了劳动领域的不诚信行为,也保护了用人单位正当合法的权益,有力保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