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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检察听证程序实质化的优化路径

日期: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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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检察听证在服务高质效办案、推动案件矛盾纠纷化解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面临矛盾纠纷化解效果不显著、主持人公正性受质疑、异议当事人未到场、听证员发问不充分、缺乏质证与辩论环节等现实困境。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检察听证程序走向实质化,切实以听证实质化赋能司法办案提质、矛盾源头化解、司法公信提升。

从检调对接入手,建立“听证+调解”互促机制。当前,部分案件单纯依靠听证,化解矛盾纠纷效果不明显,亟须建立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听证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为此,对于矛盾纠纷未化解的案件,在听证会正式召开前,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和部分听证员召开预备会议,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就未化解的事项进行调解;仍未达成调解的,可以在听证会休会期间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在听证意见作出前进行,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都作出合理让步。以听证会促使协议达成,提高调解成功率;以成功调解,促进听证会顺利进行。

从主持人身份入手,建立特定案件“独立主持人”制度。《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担任主持人。实践中,有部分案件的律师提出承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主导听证程序可能影响公正。为此,对于侦(调)查机关、当事人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对承办人案件负有审核责任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参加听证会,并担任主持人,提升听证公信力。

从当事人权利保障入手,确立“异议当事人到场为原则、书面意见为补充”机制。实践中,部分听证案件异议当事人未出席,听证员在不了解异议当事人的意见与理由的情况下,出具了听证意见。这类听证案件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对于侦(调)查机关、当事人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听证案件,承办人应当通知其到现场参加听证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的,承办人应当告知其可以出具书面的异议意见与理由,在听证会上出示并宣读;既不能现场参会,又不出具书面意见的,承办人应当在听证会现场予以说明,并宣讲其曾经表达过的异议内容及理由。

从听证员履职入手,完善听证员发问与意见表达机制。在常规听证程序下,先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然后是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最后才轮到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提问。简单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参加人员较多、案件复杂的案件,听证员的发问时机过于靠后、发问轮次明显偏少,不利于听证员充分履职。因此,承办检察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发言完毕后,主持人均可以询问听证员是否需要对发言人进行提问。集体评议时,听证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除出具代表多数人意见的《听证评议意见》外,持异议的听证员可以出具独立意见。

从充分听取意见入手,增加证据质证与辩论环节。在常规听证程序下,没有证据出示环节,更不用说证据质证,也没有当事人辩论环节,导致当事人不能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不利于听证员在充分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出具听证意见。因此,承办检察官可以对关键证据进行开示,如出示关键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对于侦(调)查机关、当事人意见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听证案件,承办人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也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主持人可以对证据组织质证,同时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组织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