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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兴化法院实质解纷聚合割裂的亲情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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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年轻男子遭遇意外身亡,获赔81万元死亡赔偿金。一边是生而少养的亲生母亲,一边是倾尽心血抚育晚辈长大的叔父,81万元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面对法理与乡土伦理交织的复杂局面,兴化市法院联动司法所、村委会等力量,运用“法融情理工作法”,摒弃简单套用继承规则的处理思路,兼顾客观事实、人情伦理与法律规定,既算清财产分割的“经济账”,也算好修复家庭关系的“人心账”,实质化解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

小周幼年命运坎坷,3岁时父亲去世,母亲王某改嫁,未能将他带在身边抚养。小周先跟随祖父母生活,祖父母相继离世后,年幼的他失去依靠。叔父周某看侄子孤苦无依,便把小周接到家中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周某扛起了孩子成长的全部重担,衣食起居、看病就医、日常开销均由周某承担,叔侄朝夕相伴,感情胜似父子。

生母王某改嫁组建新家庭,多年间只是逢年过节偶尔探望,给予少量钱财,并未稳定履行抚养义务,小周的成长,大多依靠叔父周某。

长大之后,小周外出务工谋生,不幸在2024年遭遇意外身亡。小周无配偶、子女。事故发生后,当地司法所介入,组织生母王某与雇主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死亡赔偿金共计81万元,赔偿款足额到位。

赔偿款到位,内部分割矛盾随之爆发。“我是他亲生母亲,属于第一顺序亲属,这笔钱大部分应当归我。”王某坚持以血缘身份,要求分得大部分赔偿金。

周某满心委屈:“孩子从小到大吃喝、看病、读书,哪一样不是我出钱出力。这么多年她没有尽到多少抚养责任,如今人不在了,却要来拿大头,实在说不过去,我理应分得绝大部分。”

司法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二人各不相让。于是,周某向兴化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照搬法定继承比例分配。分割应当结合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附关系、实际抚养照料情况综合判断。该案不只是财产之争,还涉及事实抚养关系认定,关乎乡村社会“养恩重于生恩”的朴素观念,如果简单下判,矛盾很难真正化解。

法院没有仓促开庭裁判,而是启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联合属地司法所、当地村委会组建调解小组,落实“法融情理工作法”。调解小组深入村组走访调查,实地查看居住环境,核对照料细节,结合村民证言、村委会证明确认事实:小周祖父母去世后,长期由周某实际抚养,双方形成高度依赖的事实抚养关系;王某仅有零星探望和少量资助,未承担主要抚养义务,为调解筑牢事实与情理基础。

结合调查结果,调解小组将分割标准拆解为三项核心要素:抚养义务履行程度、生活联系紧密程度、血缘身份关系。经法官合法性审查,确定权重:抚养义务占60%,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生活联系紧密程度占20%,考量日常陪伴与情感联结;血缘身份占20%,兼顾生母的血亲身份。

依据现有证据逐项评估:抚养义务方面,周某承担绝大部分抚育责任,王某仅有少量资助;生活联系上,周某与小周长期共同生活,情感深厚,王某缺少日常陪伴;血缘身份层面,认可王某生母的亲属地位。按权重测算,周某理论占比约八成,王某约两成。

看到测算结果,王某心理上难以接受。“母子血缘不假,但孩子是叔父一手养大,养育之恩不能忽视,份额里已经充分考虑了你生母的身份。”调解员劝道。

法官同时劝导周某,应当顾及王某与逝者之间的血缘亲情。几经劝说,念及逝者,周某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必要支出后,周某分得70%即49万余元,王某分得30%即21万余元。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