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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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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老卤面”遭抢注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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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黄 茜 刘海天

一碗老卤面,做了三十多年,从饮马巷小摊逐步发展为“必吃榜”上榜餐厅,却突然冒出“同名”店铺,对方还抢注了商标。是巧合,还是攀附?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无名老卤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江某自1991年起在南京市秦淮区饮马巷经营面馆,起初并无正式店名,因口味独特被食客称为“饮马巷无名面馆”。2017年,面馆正式挂牌“无名老卤面”。2019年,面馆搬迁至中华路,登记成立南京市秦淮区江某餐饮店。多年来,“无名老卤面”被搜狐、新浪、网易等多家平台报道,多次入选大众点评“必吃榜”、抖音烟火榜等榜单,在南京本地餐饮市场积攒起较高人气。2024年10月,被告某黄焖鸡米饭店在五福街开业,门头店招为“无名老卤面大肉面三鲜炒面五福街总店”,店内员工服饰、线上平台商家名称均突出使用“无名老卤面”字样。被告经营者马某于2025年8月注册了“饮马巷无名老卤面”商标。江某认为,马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在于“无名老卤面”是否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认定,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认定标识是否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应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及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该案中,江某从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经营面馆,经三十余年持续使用和推广,“无名老卤面”已与原告店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在南京地区餐饮消费者群体中具备较高知名度,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关于马某抗辩其拥有“饮马巷无名老卤面”注册商标,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规范、完整使用核定注册的商标,不得随意拆分、简化突出使用其中核心识别部分。马某核定注册的完整商标是“饮马巷无名老卤面”,却刻意舍弃地名要素,在门头、店内装潢、员工服饰上单独突出使用“无名老卤面”,并非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饮马巷”本是原告最早经营旧址,与马某经营所在地五福街毫无关联,足见马某对江某的知名度属于明知,其注册行为难言正当,具有抢注之嫌。更重要的是,“无名老卤面”并非通用词汇,具有一定的臆造性,是江某长期经营中形成的特有名称。马某作为同城同业经营者,在江某使用在先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突出使用“无名老卤面”,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马某立即停止使用“无名老卤面”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法官说法:

部分商家在经营初期因缺乏品牌意识,未能及时注册商标,但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若已具有一定影响,同样可以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兜底式法律保护。商家一旦发现他人擅自使用,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大经营者应秉持公平竞争原则,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随意改变商标形态、拆分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该案中,被告虽持有“饮马巷无名老卤面”注册商标,却刻意舍弃“饮马巷”这一地名要素,单独突出使用“无名老卤面”,这种“选择性使用”实质上是在攀附原告积累的商誉。注册商标不是“免罪金牌”,不规范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还应注重品牌保护的前瞻性布局,尽早将核心品牌申请注册为商标,构建商标、字号、包装装潢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莫要“搭便车”最终“翻车”,诚信经营、自主创新才是长远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