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劳务派遣异地发生工伤能理赔吗?

日期:09-22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康咏凯

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是灵活用工形态下分散企业风险、强化员工保障的重要举措,但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以存在“用工地点限制”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条款有效吗?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招用的员工石某派遣至南通某公司工作,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将石某的身份及用工信息录入系统后,经审核通过生成交费二维码,人力资源公司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生成保单,该保单中载明“本方案不承保用工地点涉及如下范围的被保险人:……江苏省南通市”。后石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手臂被机器卷入,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四级。人力资源公司遂与石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嗣后,人力资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及保险方案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保单中存在“不承保南通市范围内用工”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未果,人力资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限制用工地点属于格式条款,其未能证明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做了充分明确的说明;而且从投保过程来看,人力资源公司交纳保费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将承保员工、用工地点等信息录入系统方能生成交费二维码,故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应当清楚承保员工的用工地点等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依据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交纳保费,系属合理信赖,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但限制用工地点的条款对人力资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于法无据。结合石某受伤前实际收入、年龄、受伤后治疗、定残等情况,就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形成一次性赔偿协议,10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原告在保险赔付限额内主张理赔51万余元,并无不妥。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人力资源公司相应理赔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险作为企业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方式,其保障功能的发挥不应因保险公司单方设置的隐蔽限制而被架空。劳务派遣用工具有流动性强、用工地点多变的特点,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有条件、有能力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筛选,若其选择承保并收取对价,就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而非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格式条款为由转嫁责任。只有切实履行说明义务、规范核保流程,才能促使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真正发挥雇主责任险保障企业与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