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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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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和投保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拒赔?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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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严 蒙 张海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建筑等高危行业守护一线务工人员的一道重要防线。发生安全事故之后,投保企业可通过安责险分担赔偿压力,受伤工人也能更快拿到赔偿款项。但在现实纠纷中,不少保险公司常常以“伤者和投保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让受伤劳动者的维权之路遭遇阻碍。

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厘清安责险保障范围的认知误区:安责险看重现场用工事实,不局限于劳动关系形式,只要实际在承保项目工地作业,承受施工安全风险,就应当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为广大建筑一线施工人员撑起权益“保护伞”。

2021年,某建筑公司作为A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合同写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施工场所开展建筑施工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可保险格式条款里面,又增设把“从业人员”限定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工程项目需要,总包单位某建筑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运某公司。王某是由运某公司招录进场的工人,服从工地安全员、现场工长的调度指挥,在工地上从事施工作业,工资由运某公司发放,其劳动合同、工资关系都归属分包的运某公司,和总包某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7月的一天,施工现场意外突发,王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工地第一时间将王某送医救治。之后,王某的受伤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构成工伤。经过沟通,2024年5月,总包单位某建筑公司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且依照协议,足额向王某支付全部赔偿款项。

赔付完毕之后,总包建筑公司想到自己已经投保安责险,便整理好全套材料,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可没想到理赔申请直接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经办人员解释道:“保险条款写得很清楚,赔付对象是和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王某是分包公司运某公司的员工,和你们总包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保单保障对象,这个损失我们不能赔。”

建筑公司则不能认同该说法:“项目是我们总包投保,王某就在我们这个承保工地上干活受伤,属于工地现场施工人员,理应获得理赔。”

一方坚持应当赔付,一方以无劳动关系为由坚决拒赔,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始终谈不拢,万般无奈之下,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抗辩:“案涉保险条款已明确‘从业人员’是和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王某劳动关系归属分包单位,不是被保险人的员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建筑公司一方则提出:“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大量工人由分包单位招用,却在本项目工地承担施工风险。安责险是强制保险,目的就是保护现场每一个干活的工人,不能简单拿劳动关系一卡了之。”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分包单位派遣至工地作业的王某,是否属于案涉安责险所保障的从业人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矿山、建筑施工这类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存在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不等同于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份安责险保障指向的是特定项目施工现场这一场景,不是仅仅局限于投保企业的员工。

无论是总包单位直接招聘,还是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派遣招录,只要人员实际进入保单载明的承保工地,服从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从事该项目施工作业,实际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就属于安责险应当予以保障的从业人员。

该案中王某虽系分包运某公司员工,与总包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但确系在案涉工地接受现场管理、开展施工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属于保险应当保障的对象。保险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据此,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公司赔付相应保险金。